关于开展2014年度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质检科函〔2014〕99号) |
关于开展2014年度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维护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特色质量和声誉,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度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2014年3月之前获得保护的国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二)批准成立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北京市平谷大桃,四川省郫县、蒲江县、双流县,江苏省阳山水蜜桃,浙江省衢州椪柑。 二、监督检查的时间 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1月15日,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专门制度的执行情况。两局要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检查各地有关地理标志产品的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根据“质量共治”的理念,发挥地方政府和产业机构的作用,协同建立健全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制的运行,摸底技术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三大体系运行情况,全面掌握专用标志使用状况、管理模式、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 (二)特色质量抽查。两局要根据各地业务实际,根据风险管理的原理选定辖区内一定比例的地理标志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开展对特色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对不达标的地理标志产品企业要给予通报。总局将于2014年11月选定一批的地理标志产品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示范区监督巡查。要组织好对各类已建成的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的监督巡查,确保示范区内的地理标志产品和运行管理符合示范区有关规定要求。 (四)加大查处力度。对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等违法行为,要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依法查处,必要时联合属地行政执法机关。 四、工作要求 (一)两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取得实效。要善于总结,发现亮点,及时总结各地保护过程中好的做法和经验。 (二)两局内部和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形成联动,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信息共享、充分协调,严肃查处擅自使用和伪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等违法行为。 (三)信息报送。请各局于11月30日前上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工作方案、检查结果、主要经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重要情况和敏感信息要随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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