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制度在贵州的实践初探

地理标志制度在贵州的实践初探

安 守 海

摘要

相对于其它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制度的实施更需要政府的介入。本文对实施地理标志制度的政府作为进行了分析,对建立政府层面的统筹协调机制进行了探讨。结合贵州省近年来的地理标志工作实践,本文对地理标志关联性、地理标志申请时机、地理标志保护渠道、地理标志申请机构、地理标志保护的地域范围、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形式、地理标志名称等进行了初步探讨。

由于技术创新能力较弱,相对于发达省市,贵州拥有技术知识产权1的数量和质量处于劣势。而另一方面,丰富的生态、文化和生物多样性资源,造就了贵州数量众多的符合地理标志保护条件的农产品和地方特色产品(以下简称农特产品)。以实施地理标志制度为突破口,把地理标志资源优势转变为品牌知识产权优势参与市场竞争,是贵州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必然选择。本文拟结合贵州省推进地理标志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地理标志制度的实践进行初步探讨。

一、实施地理标志制度的政府作为分析

地理标志保护对象多为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受益对象主要是特定区域内所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包括广大农户2。实施地理标志制度,有利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优化农业结构,培育区域主导产业,为“一县一业”、“一乡(村)一品”建设创造条件。归结起来,有利于 “三农”问题的解决。3而解决“三农”问题,是政府的责任。

地理标志的财产价值为特定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共同享有。如果把特定区域视为“权利主体”,那么,对该特定区域而言,地理标志和其它知识产权一样具有私权属性。而在特定区域内,地理标志的权益不为任何企业或个人专有,因而,地理标志又具有公权属性4。为此,相对于其它知识产权,特定区域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理由也有必要更多地介入实施地理标志制度的各个环节。

 ()地理标志申请的政府作为

某一产品是否申请地理标志,除了本文将要探讨的诸因素外,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当地政府。某种程度上,是否申请地理标志,在于当地政府发展该产品(产业)的信心和决心。只有当地政府把该产品(产业)纳入到地方重点产业发展规划5,并付诸行动,申请地理标志才有意义,地理标志核准注册或审核批准后的监督管理才能落实到位。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3条渠道并存6,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渠道(以下简称工商渠道)、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渠道(以下简称质检渠道)和农业部规定的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保护渠道(以下简称农业渠道)。如果没有政府作为,保护渠道的选择就将成为地理标志申请的第一道难题。另一方面,地理标志申请政策性、技术性强,涉及面广,有诸多环节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协助乃至参与。除了地理标志的相关规定中明确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的事项外,各级工商、质检(包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业等地理标志职能部门要分别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指导地理标志的申请。涉及农产品的地理标志申请,有关部门,特别是农业部门,无论是否通过农业渠道申请,都要指导、协助地理标志申请机构7准备地理标志申请资料。涉及到地方特色产品的地理标志申请,则少不了文化、旅游等管理部门的参与。

(二)制定技术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的政府作为

尽管表述不尽相同,3条渠道都规定地理标志产品要具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8。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为叙述方便,以下简称特定品质)9,以及特定品质与该地区自然因素或者(和)人文因素10的关联性,反映在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之中。而且,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事关产品品质特征的稳定和提高,同时也是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准入的门槛。为此,科学合理制定产品技术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是实施地理标志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地方质监、农业部门作为标准化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应组织草拟、发布地理标志产品的地方标准(或者生产技术规范),为地理标志的申请和获得地理标志后的市场监管打下基础。

(三)执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准入机制的政府作为

以产品技术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为重点,执行好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准入机制,是实施地理标志制度的关键环节11。而地理标志执法措施不力12,却又是全国性的老话题,长期遭到诟病。获得地理标志保护而不使用专用标志,等于没有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准入机制,损害了区域品牌形象,还不如不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者不如不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在调研中有企业表示,在市场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宁愿靠企业自已的品牌(商标)参与市场竞争,也不愿意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区域品牌)

地理标志职能部门一方面要根据相应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规范使用;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格执行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有关规定13。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执法,如此才能实现地理标志的价值14

二、地理标志关联性分析

某一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保护条件,一是要有特定品质,二是其特定品质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和)人文因素所决定。一般而言,拟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都有相当长的生产历史,其特定品质大多已在掌握之中。在实践中,重点是研判产品特定品质与自然因素或者(和)人文因素之间的关联性(以下简称关联性)。显然,关联性可分为自然因素关联性、人文因素关联性、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关联性15

(一)自然因素关联性

大多数初级农产品及其部分加工制成品,其特定品质主要取决于自然因素。贵州自然因素关联性最为典型的例子当属是茶叶。作为国内唯一低纬度、高海拔、寡日照兼具的产茶区,海拔高度、年均气温、日照时数、空气湿度、年降雨量、土壤酸碱度等,都特别适宜茶树生长;所产茶叶水浸出物、氨基酸、茶多酚的平均含量均高于国家标准,具有香高馥郁、鲜爽醇厚的独特品质。

在自然因素关联性分析中,农作物、畜禽品种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品种对关联性的影响有两种情形。一是品种对关联性影响较小,如贵州茶叶,由于生态环境使然,所有品种都具有关联性(当然,品种不同可能致使经济效益不同)。二是品种影响关联性,甚至决定关联性。贵州很多地方传统品种,经历几百上千年的种植或养殖,亦即长时间的自然选育,其自然因素关联性一般已得到公认,其特定品质的关联性与其说是主要决定于自然因素,还不如说起决定作用的是品种因素。比如,贵州作为全国四大地道药材产区,很多中药材由于品种和自然因素的结合而具有自然因素关联性。另外,列为地方“品种资源目录”的一些农作物和畜禽品种,大多也属于此类情形。如三穗(县)麻鸭历经300多年的生产选育,1983年正式列为我国地方家禽品种,定名为三穗鸭。在《贵州省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建议名录》16(以下简称《建议名录》)287个产品中,约20%的产品属于此类情形。

顺便提及,保存、提纯复壮地方传统特色品种,是保证地理标志资源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特色品种的消失,很可能就是一个地理标志产品的消失。如在贵州已有300多年种植历史的印江(县)红香柚,由于品种退化,现今市场上已难觅踪影。

(二)人文因素关联性

贵州民族成份众多,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8.1%,有17个少数民族为世居民族,传统文化资源十分丰富。这些传统文化所表达的产品,其特定品质,大多具有人文因素关联性。具有代表性的当属安顺蜡染,除独特的工艺外,还承载了民族文化元素,人文因素关联性突出。具有人文因素关联性的产品形式主要包括:民族服饰和装饰品(如蜡染、苗绣)、工艺品(如银饰)、少数民族乐器(如芦笙、苗族姊妹箫等)。在《建议名录》中,近20%属于此类情况。

(三)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关联性

多数情况下,产品特定品质具有自然因素关联性的同时,也具备人文因素关联性。从贵州的情况看,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贵州茅台。酱香型白酒和茅台镇自然因素之间的关联性,独特的传统酿造工艺、悠久而深厚的文化底蕴所形成的人文因素关联性,已成为教科书式的典型例子。在《建议名录》中,超过50%属于此类情况。

三、地理标志申请时机分析

(一)当前没有必要申请地理标志的情形

符合地理标志保护条件,不等于必须申请地理标志。贵州相当数量的农产品,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至今仍“养在深闺人未识”,产业化进程缓慢;多数具有人文因素关联性的特色产品,产业化水平整体低下;一些产品市场有待开拓,生产规模较小,或者扩大生产规模受限。在这些情形下,则没有申请地理标志、培育区域品牌的必要性。

未实现产业化的产品,没有必要申请地理标志。如黔东南州雷山(县)苗族五色姊妹饭、铜仁地区沿河(县)土家族烟火架等,以在节日期间自产自销为主,尚未进入市场。主要依赖野生资源的产品,而且数量有限,如一些中药材、野生蔬菜(包括食用菌)和野生鱼类等,没有必要申请地理标志。一些产品物种数量极少,甚至处于濒危状态,而人工种植、养殖规模尚未取得突破,当前也没有必要申请地理标志。如黔南州贵定(县)大鲵、毕节地区赫章(县)可乐猪等。

生产规模太小,且难于扩大,参与市场竞争的紧迫性不强,连同考虑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和行政成本,当前也没有必要申请地理标志。如黔东南州凯里市湾水(镇)苗刀、黔南州三都县巫不(乡)香猪等。

与人文因素关联的产品,特别是承载民族民间文化的传统工艺品,受市场制约较大,短期内没有必要申请地理标志。如六盘水市水城(县)布依谷花酒、六枝(特区)长角苗头饰;黔南州枫香染;黔东南州凯里市旁海(镇)苗族堆花绣;铜仁地区德江(县)傩面具、印江(县)纸伞等。

另外,单一企业生产的产品,而且预计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增加新的企业,则申请地理标志的意义不大。如黔东南州镇远(县)青酒,培育企业品牌(商标)参与市场竞争即可。

(二)尽早申请地理标志的情形

产品品质特征突出,产业化水平较高,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历史渊源,特别是纳入地方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的农特产品,应尽早申请地理标志。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生产者特别是农户数量越多,申请地理标志的意义越大。

(三)适当规模申请地理标志的情形

产品市场,继而产品生产规模,与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是相互相承的。在产地范围或生产能力不受制约的前提下,规模的大小取决于市场因素。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培育区域品牌,有利于市场的开拓和市场份额的提高,从而为扩大生产规模创造了条件。因此,如果某一产品的市场或市场预期较好,在其它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适当的规模即可申请地理标志。如铜仁地区沿河县的沙子空心李,仅2个乡的规模,获得地理标志后依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贵州省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名录分析

20074月至9月,贵州省组织开展了以县为基本单元的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对符合地理标志保护条件的农特产品进行调查摸底,共收集到农特产品资料97117。通过进一步的专题调研,地理标志职能部门和专家论证,关联性和申请时机等的综合分析,形成了《建议名录》。《建议名录》中,农特产品分3种类型。

1类,地理标志关联性好,产品品质特征突出,市场或市场预期较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产业化水平较高或具有历史渊源,可作为全省重点推进地理标志保护的农特产品。《建议名录》中,该类产品共30个。

2类,地理标志关联性较好,相对具有地理标志保护现实必要性,可由各市、州、地重点推进地理标志保护的农特产品。《建议名录》中,该类产品共136个。

3类,具备地理标志关联性,但产业化水平较低,规模较小,当前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必要性相对较小,随着产业化水平的提升或其它条件的改善,可由各地择机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农特产品。《建议名录》中,该类产品共121个。

另外,还有一些农特产品需要进一步分析论证,才能确定是否具备地理标志关联性。此类产品约76个。

事实上,第2类和第3类之间并无明显的界限。随着地方产业发展布局,种植、养殖业结构的调整,市场情况的变化,乃至种植养殖技术的突破等,这一种界限将更加弱化。第3类中,仅具人文因素关联性的产品,相当一部分只是具备地理标志关联性而已,并非都需要申请地理标志。还有一些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品,尽管具有人文因素关联性,因分布过于零星,没有完全列入《建议名录》。随着各地特色产业的发展,特别是一些地方传统品种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以及农特产品加工技术的进步,还会有更多需要申请地理标志的农特产品等待发现。

五、地理标志保护渠道分析

本文无意探讨地理标志保护3条渠道的法律地位、正当性等问题,而是关注3条渠道并存的情况下如何实践地理标志制度的问题。问题之一,就是如何选择地理标志保护渠道。

理论上,地理标志保护3条渠道大致相同,但在操作层面,区别却是显而易见的。在产品方面,工商渠道针对商品类别,质检渠道针对具体产品,农业渠道仅针对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在保护适用性方面,工商渠道规定商品的特定品质“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而质检渠道则是“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农业渠道与质检渠道大致相同18。为此,同时具备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工商渠道、质检渠道均可,如果属于初级农产品,也可选择农业渠道。仅具备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的产品,则只能选择工商渠道。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地理标志既可作为证明商标,也可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在实践中,二者的实质性区别在于,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由于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人要对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注册人自己不使用商标显然优于使用商标。而且,商标渠道的地理标志来自于以注册证明商标的形式保护原产地名称。综合考虑并结合实践经验,工商渠道中,一般应优先选择证明商标形式。

从贵州目前已经获得的20个地理标志19情况看,获准注册为证明商标的有3个,其余17个均为质检渠道审核批准。其中,11个产品通过贵州省质监局申报,其余6个(11个产品系列)经贵州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农业渠道尚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与工商渠道直接向商标总局提出申请不同,质检渠道地理标志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省级质检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农业渠道由省农业部门受理并初审。相对而言,质检渠道和农业渠道获得地理标志的“距离”似乎较短,地方质检和农业部门的指导性更强。这或许是目前贵州质检渠道多于工商渠道的原因。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工商部门对农产品商标工作的重视,这一区别将不复存在。

申请渠道的选择,在3条渠道均可的情况下,还必须考虑到地理标志保护区域所在的工商、质检和农业部门的行政能力和对地理标志工作的重视程度。

值得一提的是,工商渠道申请地理标志需要关注相同商标注册情况。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贵州安顺市在组织申请“安顺蜡染”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时发现,“安顺”因为有其它含义而已经有同类商品类别的商标注册。为此,安顺市有关部门拟改由质检渠道申请。

六、地理标志申请机构分析

()地理标志申请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按照工商渠道和农业渠道的规定,地理标志申请机构20应当具有监督和管理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和专用标志的能力。农业渠道还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要具有为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质检渠道注重对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管理,对地理标志申请机构没有特别的规定。笔者认为,地理标志申请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实践中至少应具备农业渠道规定的基本条件。

(现阶段一般性团体、协会、其他组织以及企业作为地理标志申请机构存在的问题

从贵州的情况看,目前多数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尚不完全具有监督和管理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和专用标志的能力,更不具有为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尤其是在当前强调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部门脱钩的情况下,“协会即政府派出机构”的情形不复存在,让协会(包括类似协会的团体或者其它组织)具备这些能力实在是强人所难。尽管截止20087月,我国工商渠道获准注册的393个地理标志中,59%的申请机构为协会,但笔者认为,相当一部分由协会申请的地理标志,要么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要么协会仍然具有政府派出机构的性质21

对工商渠道而言,地理标志申请机构要制定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规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条件、权利和义务、使用人违反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地理标志核准注册后,申请机构要严格执行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准入机制。这对一般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而言,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比如,执行地理标志产品的检验监督制度需要经费支持。尽管现阶段协会作为申请机构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断完善,非政府组织也将不断完善,自律水平和公益性将不断提高,可以预见的是,从长远看,协会仍然是地理标志申请机构的最佳选项之一。

质检渠道规定,地理标志申请可以由企业提出。尽管地理标志审核批准后,其它生产者可以向质检部门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但与团体、协会、其它组织,特别是特定的产业发展机构申请地理标志不同,申请地理标志的企业没有鼓励其它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主动性,更不可能本着培育区域品牌、整体推进产业发展的高度去指导帮助其它生产者的发展。贵州省审核批准的地理标志中,6个为企业申请,在履行地理标志产地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集体共有的权益和义务方面作为甚少。其中,3个企业地理标志保护的范围仅限于企业产区范围,除了企业产品出口时可发挥一定作用,其地理标志在某种程度上仅相当于企业商标而已。

(三)优先选择产业发展机构作为地理标志申请机构的必要性

3条渠道的规定看,选择特定的产业发展机构作为申请机构是可行的22。从全国的情况看,选择产业发展机构作为申请机构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新近获得“龙井茶”证明商标的权利主体为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

近些年来,为了突出地方特色和优势资源,推进特色产业的发展,不少县级、地市级政府成立了特色产业发展机构。在贵州,此类机构包括大多数县成立的中药现代化产业办公室、产茶大县成立的茶叶产业发展办公室;毕节的织金县以竹荪著名,成立有竹荪产业发展办公室;为了申请并管理好“安顺蜡染”地理标志,安顺市政府近日成立了蜡染产业办公室23。事实上,农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分别对应农产品、加工制成品)等内设机构也可作为地理标志申请机构。如有必要,在承担相应产业发展职责的部门加挂特色产业发展机构的牌子,承担地理标志申请和管理的工作也是可行的选项。

与一般性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企业申请地理标志不同,产业发展机构本身就以发展特定产业为己任,把地理标志制度运用于产业发展,是应尽的责任;显然,产业发展机构更具有监督和管理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和专用标志的能力,具有为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值得注意的是,对分布县域较多的农特产品,更应该选择产业发展机构作为地理标志申请机构。

七、地理标志保护的地域范围分析

跨区域存在的相同或相似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致使具有相同或相似品质特征的农特产品也跨区域分布。不同区域的特定产品如果具有相同的品质(以下简称同质性),同时具有地理标志关联性,该区域范围即为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或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以下统称地理标志保护的地域范围)。

极少数情况下,产品仅在一个行政村或自然村范围内具有同质性。如遵义市桐梓县松坎镇的水通萝卜,只有水通村特定的土壤、气候条件下,这种萝卜(品种)才具有同质性。少数情况下,产品主要在一两个乡镇范围内表现出同质性。如沿河沙子空心李,其地理标志保护的地域范围就仅限于沿河县的沙子镇和中界乡。贵州的调查结果表明,地理标志保护的地域范围大多跨乡镇区域,相当一部分跨县域。大宗农产品如茶叶、辣椒、大米等,基本跨县域分布。

科学合理界定地理标志产品地域范围,主要考虑两点。一是在具有同质性和地理标志关联性的前提下,划定地理标志保护的地域范围应遵循最大化原则。二是要对具有同质性的范围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对产品的有关理化指标和感观指标进行分析研究。在实践中,可参照质检渠道的规定,即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市、区、特区)政府划定地域范围;跨县域范围的,由市、州、地政府(行署划定地域范围;跨市、州、地范围的,由省政府划定地域范围。或执行工商渠道的规定,即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应在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予以确认。

八、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形式分析

地理标志产品形式,在具备关联性的前提下,首先应尽可能是终端市场消费者接受的形式,其次是尽可能延伸到加工制成品、顾及所有产品类别。调研表明,贵州省核准注册或审核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形式,总体合理,但也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产品形式单一。除茶叶、白酒之外,贵州的地理标志产品只有从江香猪涉及到系列产品。二是对产品形式定位欠妥,或限制了产品形式。以茶叶为例,贵州地理标志目前所保护的,茶青以独芽或一芽一叶为主;在产品形状方面,以扁形茶为主。如产茶大县湄潭,其“湄潭翠芽”地理标志产品形式是扁形茶,当地产量较大的针茶则不在保护之列。

在品种对关联性影响较大或品种决定关联性的情况下,要明确农作物或畜禽品种。反之,则不应加以限定,除非是为了突出品种特征。

九、地理标志名称分析

通常情况下,由县域机构申请的,地理标志名称一般由县名加产品名构成;由市、州、地地域机构申请的,一般由市、州、地名称加上产品名构成。对特定产品而言,其特定品质总有一个最具代表性的区域,以该区域名称命名,是选项之一。跨县域分布的产品,最具代表性的县名加上产品名,即构成地理标志名称。如贵州毕节地区威宁、纳雍、赫章一带所产苦荞,因威宁县所产苦荞在特定品质方面的各项理化指标最具代表性,显然可冠名“威宁苦荞”申请地理标志。

以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其它地理名称命名,也是可行的选项,而且往往优于一般的行政区划名称。一些地理标志是一种事实存在,其名称历史久远。甚至于,无论是否获得地理标志保护,已然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24。如黔东南州岑巩县古称思州,所产石砚以“思州石砚”闻名,显然,冠名“思州石砚”优于“岑巩石砚”。 一些乡镇(村、自然村)名称长期冠名特定产品,在市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冠名作为地理标志名称也是恰当的。如黔西南州贞丰县北盘江镇下辖的顶坛自然村,所产花椒在市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该县审核批准的地理标志为“顶坛花椒”。另外,知名的山川河流名称也可冠名作为地理标志名称。仍以威宁、纳雍、赫章一带所产苦荞为例,如考虑到纳、威、赫同处乌蒙山区域,冠名“乌蒙苦荞”申请地理标志也是选项之一。

十、地理标志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分析

地理标志保护3条渠道并存的现实、地理标志具有的“公权”属性、受益对象的特殊性和地理标志保护对培育特色优势产业的重要性,决定了在政府层面建立地理标志工作统筹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在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或者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建立地理标志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是可行的选项。贵州省政府提出,各地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牵头,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的地理标志工作25

(一)地理标志保护渠道的统筹协调

选择适宜的地理标志保护渠道,是运行地理标志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全国范围内,特定区域内同一产品既通过工商渠道又通过质检渠道申请地理标志的情况屡见不鲜26。而且,随着2008年农业渠道的实施,还可能发生3条渠道同时申请的情况。在贵州,都匀毛尖已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但有关方面又提交了质检渠道的地理标志申请。多渠道申请地理标志,在浪费行政资源、增加投入的同时,也使地理标志申请人无所适从,更是给获得地理标志后的监管、行政执法带来不良后果。

(二)地理标志保护地域范围及相应申请机构的统筹协调

在贵州的调研表明,在地理标志保护的地域范围方面,各自为政现象比较普遍。跨行政区域的产品申请地理标志时,没有顾及相邻地域;在产品同质性很强的情况下,一个县域地理标志的申请,造成了另一个县域的“攀比”。只顾自己“一亩二分地”的做法,在特定区域的整体自然资源或人文资源优势得不到发挥的同时,还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增加了对外宣传推介的成本,不利于集中力量创建区域品牌。以遵义市的茶叶为例。辖区内湄潭、风冈、正安、道真等均为产茶大县,且地域相邻。目前,湄潭、风冈已分获茶叶地理标志,正安也有意申请。因此,在申请地理标志前,必须执行地理标志统筹协调机制,召集地理标志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就地域范围进行论证。拟申请地理标志的产品跨行政区域分布的,应向上一级执行地理标志统筹协调机制的部门(比如知识产权局)报告,通过执行上一级的地理标志统筹协调机制就地域范围进行论证。

在拟申请地理标志的产品跨行政区域分布的情况下,由哪一个行政区域提出地理标志申请,亦需执行统筹协调机制。多数情况下,最先提出地理标志申请的行政区域,其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业化水平和知名度较高。但也不排除相邻行政区域拟发挥“后发优势”而最先提出地理标志申请的情形。在此情形下,需通过执行上一级地理标志统筹协调机制组织专题研讨,征求各方意见,综合分析产业化状况,明确申请和管理地理标志的行政区域。在产业化水平相当的情况下,应当由最能代表该产品品质特征,知名度和管理水平较高的行政区域提出申请。

对跨多个县域分布的大宗农产品,如遵义市的茶叶、辣椒等,与其说需要调协,不如说更需要统筹。最科学合理的,是由遵义市统筹申请地理标志,相应的申请机构,以“市茶办”、“市农产办”等为宜。对跨市、州、地地域范围的农特产品,如有必要合并,则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地理标志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提出适宜的申请机构。

(三)地理标志工作和其它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围绕稳定和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提高知名度、做大做强特定的产品产业,必须在更大范围内形成统筹协调机制,推进地理标志工作与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认证、生态环境建设、技术创新等方面工作的整合。

1、地理标志与农业标准化。制定实施农业标准、监督标准的执行,是农业标准化的主要内容,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这和地理标志保护的关键环节,即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稳定和提升农产品的特定品质是一致的。

2、地理标志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是质量安全的保证,也是创建和保护农产品品牌的手段,在树立农产品品牌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方面,和地理标志工作的结合无疑会产生协同效应。

3、地理标志与生态环境建设。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地理标志产品发展的应有之义。一旦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地理标志产品的自然因素关联性则不复存在。

 4、地理标志与技术创新。在良种选育、对地理标志关联性起主要作用的传统特色品种的提纯复壮、高产优质栽培、贮藏保质技术、精深加工、产品质量安全保证等技术领域,必须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为地理标志产品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注解

1 《贵州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6年-2015年)把知识产权分为技术知识产权、品牌知识产权和作品知识产权。

2不仅如此,地理标志的受益对象还有多个“利益方”。 参见董炳和著:《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1-212页。

3有学者提出,地理标志具有亲农性特征,笔者十分赞同。参见赵小平著:《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1-33页。

4比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本身就打上了深深的公法烙印。参见冯寿波著:《论地理标志的国际法律保护—以TRIPS协议为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3页。

5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值得提倡,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6 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管理办法》,从1995年3月1日起,开始以注册商标的形式保护原产地名称。1999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注册指南》,把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保护范围。2001年10月第二次修订的《商标法》,明确了地理标志的定义。根据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1999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2001年,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2005年6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发布《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7 获得地理标志保护后,工商渠道的申请机构将成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人;农业渠道的申请机构将成为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工商渠道和农业渠道的申请机构将承担部分管理义务。质检渠道的申请机构没有类似的“权利主体”的概念,主要体现在,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管理由当地质检部门负责。但在实践中,大多数质检渠道的申请机构在地理标志审核批准后,仍然在引导该产品(产业)发展方面承担一定的管理义务。

8 工商渠道没有直接规定提交技术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七、第十、第十一条的规定,隐含了相关内容。

9 如此表述参见《商标审查标准》第101页。

10商标法表述为“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质检渠道表述为“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农业渠道表述为“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

11 比如法国,其成功的地理标志制度的实施,主要在于对产品的质量和生产过程的严格控制。

12 参见曹新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之完善-以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为视角》,载《知识产权》2007年第1期,第28-29页。

13 参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条。

14参见李祖明:《传统知识视野下的地理标志保护研究》,载《知识产权》2009年第1期。

15如此分类参见《商标审查标准》第102页。

16 参见贵州省知识产权局会同地理标志职能部门于2009年2月共同下发的《贵州省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建议名录》。

17各县(市、区、特区)对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内涵把握不够,所提交的普查资料参差不齐,对产品所具有的特定品质、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关联性说明较少。尽管如此,通过普查,初步建立了包含符合地理标志保护条件的农特产品数据库,为分析全省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适用性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