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生产企业信息报告规定
为督促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质检总局79号令)、《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凡在贵州省境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须从网上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以下信息:
一、企业的进货查验、出厂检验及产品销售情况。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食品生产许可年度报告。
三、企业生产状态改变时提交停止生产报告及恢复生产报告。
四、企业基本情况和设备原料等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