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程序
工作阶段 |
工作部门 |
工 作 流 程 |
文 件 及 资 料 |
一.预审阶段 |
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区)以上] |
(1)向省局提出保护申请和成立申报机构的请示 (2)省局批准成立申报机构 (3)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 |
1.《成立申报机构的请示》 2.《成立申报机构的批复》 3.《地方政府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 4.《申报材料》 5.拟申报产品的现行专用标准或技术规范(企业标准须经当地标准化部门认可) |
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辖区检验检疫局 |
(4)政府授权出口企业申请 (5)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 |
1.《政府授权出口企业申请的文件》 2.《地方政府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 3.《申报材料》 4.拟申报产品的原始标准或技术规范(企业标准须经当地标准化部门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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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阶段 |
直属检验检疫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
(6)对申报机构提出的建议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7)向国家局科技司提交初审意见 |
1.《直属局或省局推荐该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建议文件》 2.《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书》 |
三.受理阶段 |
国家质检总局和专家委员会 |
(8)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9)专家委员会初审 (10)发布受理公告 (11)受理异议 |
须提供以下材料: 1.《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书》 2.《地方政府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 3.《申报材料》 4.《直属局或省局推荐该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建议文件》 5.《拟申报产品的现行专用标准或技术规范》 6.拟申报产品的标准制定层级的建议 |
四.审核批准 阶段 |
国家质检总局 |
(12)2个月异议期后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 (13)通过专家审查后发布批准公告 (14)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证书》 |
1.《地理标志产品陈述报告》 2.《质量技术要求》 3.《专家审查会会议纪要》 4.《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 5.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证书》 |
五.专用标志 申报阶段 |
当地质检机构 |
(15)生产者向当地质检机构提出使用专用标志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6)当地质检机构报总局科技司 |
须提供以下材料: 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 2.《产品生产者简介》 3.《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该地域的证明》 4.《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
六.专用标志 注册登记阶段 |
国家质检总局 |
(17)审查专用标志的申请企业的相关材料 (18)注册登记,发布批准专用标志使用公告, (19)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公告》 2.《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
七.监督管理 阶段 |
管理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 |
(20)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实施监控 (21)对生产数量实施监控 (22)实施从原材料到销售各环节的质量监控 (23)对印刷标志实施监控 |
1.《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2.《印刷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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