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简介
来源: | 作者:gz07tx1 | 发布时间 :2015-11-16 | 1498 次浏览: | 分享到: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简介

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19998月和12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先后制订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标志着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定。200141日,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议》等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制定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20056月,国家质检总局按照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在总结、吸纳原有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已于2005715日开始施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充分体现了统一名称、统一制度、统一注册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标准的“五个统一”的原则。它的制定、发布和施行标志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完善,对于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用三大基本制度规范主要环节:

审核批准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布受理公告,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注册证书》。产品所具有的地理特征在实施保护前只是一种自然属性,只有经过这种审核批准程序,由政府部门实施保护后,才上升为社会属性。

专用标志制度: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是国家在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经注册登记,向社会公告,授予企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的特殊质量标志。这种专用标志不仅能表明该产品产自特定的原产地域,而且还能表明该产品经过特殊的质量监控、加工工艺而具有特殊的质量特色。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可以向当地质检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后,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国家,是国家监控企业使用的法定质量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违者严厉查处。

监督管理制度:要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信誉,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过程的严格监控制度是极为重要的环节。质检部门应当在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的同时,还应对该地理标志产品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产品生产技术工艺、产品质量特色、产品质量等级、产品数量、产品包装、标识标签、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