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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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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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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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及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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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审
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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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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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省局提出保护申请和成立申报机构的请示
(2)省局批准成立申报机构
(3)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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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申报机构的请示》
2.《成立申报机构的批复》
3.《地方政府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
4.《申报材料》
5.拟申报产品的现行专用标准或技术规范(企业标准须经当地标准化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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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辖区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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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授权出口企业申请
(5)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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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授权出口企业申请的文件》
2.《地方政府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
3.《申报材料》
4.拟申报产品的原始标准或技术规范(企业标准须经当地标准化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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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
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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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检验检疫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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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申报机构提出的建议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7)向国家局科技司提交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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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属局或省局推荐该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建议文件》
2.《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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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
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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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和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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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9)专家委员会初审
(10)发布受理公告
(11)受理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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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供以下材料:
1.《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书》
2.《地方政府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
3.《申报材料》
4.《直属局或省局推荐该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建议文件》
5.《拟申报产品的现行专用标准或技术规范》
6.拟申报产品的标准制定层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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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
批准
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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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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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个月异议期后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
(13)通过专家审查后发布批准公告
(14)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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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理标志产品陈述报告》
2.《质量技术要求》
3.《专家审查会会议纪要》
4.《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
5.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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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用
标志
申报
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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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质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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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生产者向当地质检机构提出使用专用标志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6)当地质检机构报总局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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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供以下材料:
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
2.《产品生产者简介》
3.《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该地域的证明》
4.《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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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用
标志
注册
登记
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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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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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审查专用标志的申请企业的相关材料
(18)注册登记,发布批准专用标志使用公告,
(19)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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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公告》
2.《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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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督
管理
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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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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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实施监控
(21)对生产数量实施监控
(22)实施从原材料到销售各环节的质量监控
(23)对印刷标志实施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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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2.《印刷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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