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程序
来源: | 作者:gz07tx1 | 发布时间 :2015-11-16 | 632 次浏览: | 分享到:

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程序

工作阶段

工作部门

工 作 流 程

文 件 及 资 料

一.预审

   阶段

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区)以上]

(1)向省局提出保护申请和成立申报机构的请示

(2)省局批准成立申报机构

(3)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

1.《成立申报机构的请示》

2.《成立申报机构的批复》

3.《地方政府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

4.《申报材料》

5.拟申报产品的现行专用标准或技术规范(企业标准须经当地标准化部门认可)

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辖区检验检疫局

(4)政府授权出口企业申请

(5)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

1.《政府授权出口企业申请的文件》

2.《地方政府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

3.《申报材料》

4.拟申报产品的原始标准或技术规范(企业标准须经当地标准化部门认可)

二.初审

   阶段

直属检验检疫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6)对申报机构提出的建议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7)向国家局科技司提交初审意见

1.《直属局或省局推荐该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建议文件》

2.《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书》

三.受理

   阶段

国家质检总局和专家委员会

(8)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9)专家委员会初审

(10)发布受理公告

(11)受理异议

须提供以下材料:

1.《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书》

2.《地方政府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

3.《申报材料》

4.《直属局或省局推荐该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建议文件》

5.《拟申报产品的现行专用标准或技术规范》

6.拟申报产品的标准制定层级的建议

四.审核

   批准

   阶段

国家质检总局

(12)2个月异议期后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

(13)通过专家审查后发布批准公告

(14)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证书》

1.《地理标志产品陈述报告》

2.《质量技术要求》

3.《专家审查会会议纪要》

4.《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

5.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证书》

五.专用

   标志 

   申报

   阶段

当地质检机构

(15)生产者向当地质检机构提出使用专用标志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6)当地质检机构报总局科技司

须提供以下材料:

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

2.《产品生产者简介》

3.《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该地域的证明》

4.《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六.专用

   标志

   注册

   登记

   阶段

国家质检总局

(17)审查专用标志的申请企业的相关材料

(18)注册登记,发布批准专用标志使用公告,

(19)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公告》

2.《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七.监督

   管理

   阶段

管理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

(20)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实施监控

(21)对生产数量实施监控

(22)实施从原材料到销售各环节的质量监控

(23)对印刷标志实施监控

1.《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2.《印刷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说明:

一、按地域申请的需按照1、2、3、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项执行。

二、由政府授权的出口企业申请的需按照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项执行。